臺北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以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促
進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北
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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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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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捐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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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局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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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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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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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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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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