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科:掌理中、長期工程計畫、年度預算整編、土地取得、
      地上物、地下物拆遷補償及工程研考等事項。
  二  河川工程科:掌理河川水利工程、雨水抽水站工程之新建及養護,
      改善與增建、規劃及設計等事項。
  三  河川管理科:掌理本市轄河川維護管理工作,包括審核河川地使用
      申請、防洪陸閘及疏散門之管理與啟閉業務、違反水利法案件之取
      締及行政罰鍰作業、高灘地休憩設施之小型維護工程設計及監造、
      高灘地之經營及維護管理、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藍色公路碼頭之
      維護及河川地美化等事項。
  四  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掌理雨水下水道等工程之新建及維護,改善與
      增建、規劃、設計、管理等事項。
  五  工務科:掌理工程採購及與工程有關物料採購之發包、訂約及工程
      之施工、監造、履約管理等事項。
  六  品管及勞安科:掌理河川、雨水下水道、抽水站工程施工中之品質
      查證管理考核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七  抽水站管理一科:掌理基隆河系(自中山二橋起至上游各站)、新
      生大排等各抽水站、閘閥門之管理維護與操作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以下之維修、站房修繕等事項。
  八  抽水站管理二科:掌理淡水河系、景美新店溪系、基隆河系自中山
      二橋起至下游各站(含士林北投地區、社子關渡洲美等地區)各抽
      水站、閘閥門之管理維護與操作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維修、
      站房修繕等事項。
  九  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規劃、設計、管理、推廣及訓練等事項。
  十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
      產保管、物料及工程收購材料之倉儲管理、車輛調派及不屬其他各
      科、室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
  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設河川巡防隊、工務所及高灘地管理站,河川巡防隊置隊長一人,
  工務所置主任一人,高灘地管理站置站長一人,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
  額內調兼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