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復興北路穿越松山機場地下道工程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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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避免於復興北路穿
    越松山機場地下道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興建期間,因工程進行影
    響松山機場飛航安全,特設置復興北路穿越松山機場地下道工程安全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複核本工程有關飛航安全之施工計畫與緊急應變計畫。
  (二)隨時集會檢討本工程安全管制執行成果。
  (三)緊急事故發生時召開臨時會,複核緊急應變措施。(四)其他與
        本工程飛航安全維護有關之決策。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副
    處長兼任,並置委員若干人,經左列單位指派人員後由本處敦聘兼任
    之: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二)空軍單位松山機場指揮部。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四)臺北國際航空站。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結理本會
    會務。

五、本會下設安全管制組由本處復北工務所主任、本工程營建管理顧問與
    施工承包商等單位代表組成,於平時負責推動安全管制工作,遇緊急
    狀況發生時,按本會核定緊急應變計畫,通知松山機場安全管制單位
    ,監督施工承包商執行緊急搶救措施,並立即通知本會處。

六、本會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若
    無法召集,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召集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召集之。開會時,安全管制組成員應列席說
    明。

七、本會開會時,召集人應邀集本工程設計顧問、設計審查顧問或其他相
    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在本工程管理費項下提撥支應。

十、本會於本工程正式完工後裁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