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污水處理廠對鄰近相關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污水處理廠之工作機會,
  並按前年度實收使用費金額,依污水處理廠年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級距
  規模回饋百分比計算,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地方經費。
  前項回饋地方自治條例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