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執照選號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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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建築執照號碼具選擇性,以符合申請
  人之期待,並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關於建築執照選號之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執照號碼之分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  一般號碼:除特別號碼及選用號碼外,依照流水號編發之號碼,無
      須支付費用。
  二  選用號碼:除特別號碼外,由起造人自行選定之號碼,費用為新臺
      幣五萬元。
  三  特別號碼:由起造人自行選定之號碼,共分三級,號碼及費用如下
      表:
┌───┬───────────────┬───┐
│執照號│     執    照    號    碼     │選號費│
│碼等級│                              │用(新│
│      │                              │臺幣)│
├───┼───────────────┼───┤
│第一級│5168 5899 6666 8888 9888 9999 │二十萬│
│      │8999 8889                     │元    │
│      │                              │      │
├───┼───────────────┼───┤
│第二級│1111 2222 3333 5555 7777 5678 │十五萬│
│      │6789 1668 1688 1888 2888 3888 │元    │
│      │5888 6888 7888                │      │
├───┼───────────────┼───┤
│第三級│1122 1133 1155 1166 1177 1188 │十萬元│
│      │1199 2233 2255 2277 2288 2299 │      │
│      │3355 3366 3377 3399 5566 5577 │      │
│      │5588 5599 6677 6688 6699 7788 │      │
│      │7799 8899 9988                │      │
└───┴───────────────┴───┘

  一般號碼應依序核發。但號碼中尾數為四者,一律自動跳過。

  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表明擬自行選定執照號碼,但應於執照核
  准後方可選號,所選用之執照號碼並以四位數為限。

  選用號碼及特別號碼之選號作業規定如下:
  一  同一時間申請選用同一號碼者,以抽籤定之。
  二  起造人應於選定號碼後,七日內繳納費用。
  三  被選取之號碼已繳納費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重選或表示放棄,主
      管機關並應於執照上註記。
  四  同一年度內已被選取之號碼,其餘申請人不得重複選用。
  五  起造人自行選定號碼後,於繳費前表示放棄者,按一般號碼核發執
      照;其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亦同。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執照,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