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有防救災重要建築物設置防洪排水措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少本市水患災害,維持本市公有防
  救災重要建築物之防災及救災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防救災重要建築物,指象神、納莉颱風淹水地區範圍
  內,本府所轄具防災、救災功能之新、舊重要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其分類如下:
  (一)指揮類:屬市、區級指揮性質建築物,包括市政中心、區政中心
    、災害應變指揮中心。
  (二)救災類:屬市、區級救災性質建築物,包括警察局暨所屬分局、
    消防局暨所屬大、中、分隊。
  (三)避難類:經本府區級指揮中心指定為第一優先緊急避難處所建築
    物。
  (四)醫療類:經本府指定市有急救責任醫療院所建築物。
  (五)交通資訊類:屬市級交通運輸與指揮、資訊提供性質建築物,包
    括捷運行控中心、交通控制中心、電臺。
  (六)其他類:其他經本府指定其防災、救災功能之新、舊重要性建築
    物。
三、公有防救災重要建築物,由使用機關依基地及使用情形訂定防洪標準
  ,擬訂防洪排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及相關設施之設置,並於每年
  防汛期前辦理;非屬本要點規定範圍之建築物,得由各使用機關依實際
  需要配合辦理。四、本計畫包含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坐落基地環境調查
        1.象神:納莉颱風淹水情形。
        2.該地區以往淹水紀錄、水位高程。
        3.建築基地及周邊排水系統。
  (二)建築物防洪排水措施規劃
        1.建築物通路應檢討設置適當防洪措施:其範圍包括地面層樓、
        電梯間或門廳出入口、地下層通路及出入口、車道出入口等。
        2.建築物開口應檢討設置適當防洪措施:其範圍包括天井(採光
        井)、逃生孔、通風口、地面層門窗、地下層高窗、機電設備檢
        修出入口等。
        3.防水區隔檢討:其範圍包括地下建築物連接通道等。
        4.應配置適當之排水設備等。
  (三)建築物機電維生設備防護
        1.機電設備設置於地下層之場所應設置防水措施。
        2.檢討建築物增設緊急供電設備或變更為雙迴路供電或專線供電
        可行性,以確保遭受洪患時,維生系統仍能正常供電。
        3.建築物機電設備移置可行性評估。
  (四)建築物防災、救災應變計畫
        1.災前預防措施。
        2.災時搶救措施。
        3.災後復原措施。
五、依本計畫設置之防洪排水設施,在不違反本市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原
  則下,於竣工完成後,應檢附完工報告書向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
  下簡稱建管處)備查。防洪排水設施之設置,涉及原建築物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供電系統之變更者,應委託本市
  開業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辦理。
六、公有防救災重要建築物使用機關依第五點完成備查後,應於每年防汛
  期前檢討本計畫,並由使用機關之專業技師或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專
  業技師檢查簽證相關設施是否正常運作,檢查結果應報建管處備查。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九十二年度以後由各設置機關列入概算,循預算程
  序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實施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