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促進土地
    合理利用,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地區如左:
  (一)已經完成納入細部計畫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
  (二)依都市計畫書圖劃定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三)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必需申請雜項執照之地區。
三、於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地區申請雜項執照,應由本府組成聯合審
    查小組共同審查。於第三款地區申請雜項執照,應由本府工務局建築
    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依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
    要點,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
    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聯合審查小組之組成,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第二科)暨所屬新建
    工程處、養護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都市計畫處、建管處及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共同組成之。
五、前項參加成員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指派之。聯合審查小組應就申請地
    區之整體規劃詳予審查,其會同審查內容如左:
  (一)本府建設局:水土保持計畫。
  (二)本府工務局(第二科):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查核及建築線指定。
  (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雨水排水系統(包括施工中臨時排水設
        施。)
  (四)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都市計畫道路之路型構造。
  (五)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污水處理系統及計畫書。
  (六)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都市計畫道路工程。
  (七)建管處:地質調查報告書與擋土牆設計之配合,挖填土方數量之
        計算及其他整合事項。
  (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給水系統及設備計畫。
六、雜項執照之申請,應列規定檢附書圖文件由起造人委託依法登記開業
    建築師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其規劃之內容由建築師簽證。
  (一)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地區:除依如後附件之規定外,並依山坡地
        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臺北市
        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第二點第三款適用地區: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款、
        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臺北市保護區及農
        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規定。
七、於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地區申請雜項執照,聯合審查小組審查作業
    規定如左:
  (一)建管處收文後初步審查其檢附之書圖文件齊備後,將有關之書圖
        文件函送各單位,並通知聯合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共同會勘,其
        未檢齊者,即通知補齊後再辦理。會勘後各單位意見經設計人修
        正圖說後,由建管處函送聯合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會審。
  (二)聯合審查小組會審後,其有不合規定者,由建管處一次通知改正
        或駁回。起造人改正完竣後向建管處申請復審,經聯合審查小組
        會審符合規定後,依程序核發雜項執照。
八、依本作業程序申請雜項執照後之施工及核發使用執照之規定如左:
  (一)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臺北市建築
        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計
        畫書及棄土資料報備抽查管理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辦理。第二點
        第一款及第二款地區建管處應將棄土資料副本一份送本府環境保
        護局列管。
  (二)施工完成後由建管處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但遇有重大爭議或重
        大變更事項,應由聯合審查小組會勘合格再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
        。
附件: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如左:
一、基地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四千八百分之一。
三、基地及其四週土地實測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以
    每一公頃或一個以上之街廓為單位,包基地內及毗鄰基地之建築物,
    現有道路及排水路線、水土保持設施及等高線等),並附全貌二個方
    位以上之彩色照片。
四、整地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含基地範圍、建
    築用地位置、道路材料、水土保持設施、排給水系統等公共工程,並
    註明原地形等高線)。
五、基地開挖整地前後縱、橫剖面對照圖至少各二處。
六、道路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排給水設施圖及縱、橫剖面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八、主要工程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九、水土保持設施之有關工程平面圖及詳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
    一。
十、主要工程各部分之尺寸之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
十一、各項工程挖填土方量計算書。
十二、取、棄土方計畫及位置圖。
十三、地質調查報告書。
十四、工程結構計算書。
十五、雨水、污水流量計算書。
十六、施工說明書。
十七、其他有關之工程圖樣,及經開發許可核定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
      申請興建農舍,或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附地質調
      查報告書、工程結構計算書,雨水、污水流量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