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建築繪圖準則」配合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自七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掛號申請案件所檢送設計圖(執照圖)之圖
    樣編號比例尺著色,須符合該準則規定方予審核,否則一律退回修正
    。
二、建築圖說分為設計圖(執照圖)與施工圖兩部份,而本科僅就「設計
    圖」之圖說加以審核,且送建照申請案時不必檢送「施工圖」。
三、建築部份設計圖(執照圖)計分為如後:
    A1(含位置圖、現況圖、配置圖、日照圖、面積計算表),其圖號編
    訂為AI-1、AI-2…………。
    A2(平面圖)含門窗位置圖、符號、編號及開啟方向、樓梯位置、符
    號、上下方向……圖號編訂為A2-1、A2-2…………。
    A3(立面圖、剖立面圖)含建築物層高、總高……尺寸標示、門窗開
    口位置、避雷針……圖號編訂為A3-1A3-2…………。
    A4(總剖面圖)含天花板淨高、建物層高、總高……尺寸標示……圖
    號編訂為A4-1、A4-2…………。
四、結構部份設計圖(執照圖)計分為
    S1(平面圖)含「方向與座標應與建築平面一致」「一層地下室及基
    礎平面應繪製地界及建築」……其圖號編訂為S1-1、S1-2………
    …。
    計算書:含「結構系統」「設計資料……  」「應力分析」。
五、所有圖樣尺寸均以小數點兩位為準(四捨五入)。
六、平面圖上門窗須依該準則規定符號標示。
@[圖]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四冊40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