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臺北市建築
管理規則第三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備具左列有效之書表、證件、
圖說,並按順序排列。
(一)申請書二份(如屬變更設計案,應另附原核准申請書影本與建造
執照正本)。
(二)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必須由設計人親筆簽名及蓋章)。
(三)審查表三份((1)核准(退)(2)退回起造人或設計人(建築
師)(3) 研考列管),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另附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審查表三份(如附件)。
(四)現地彩色照片(申請開發山坡地案件及建築基地內或四周有現有
巷道者,應檢附)。
(五)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六)共同壁協議書(如無共同壁者免附)。
(七)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2.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約書(以地目:田或旱等為限,如
農業區內申請案應另附自耕農、半自耕農或佃農證明)。
3.地籍圖謄本(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4.土地登記簿謄本(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八)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未申請拆除者免附):
1.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2.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九)建築物指示(定)圖(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八個月)。
(十)地質鑽探報告(四層以下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免附)。
(十一)符合建築繪圖準則之完整設計圖說。其中位置圖需詳註街路名
。
(十二)依規定應檢附之結構計算書。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必須檢附之證件。
|
二、申請建造執照之受理收件程序:
(一)建造執照申請案件送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建築
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後即由服務中心值日人員,依本要點
一規定查閱書表、證件、圖說是否齊全。
(二)如書表、證件及圖說未檢附齊全者,由值日人員,一次詳列欠缺
項目,並加蓋「書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章後退回申請人。
(三)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之各項書表、證件及圖說如已檢附齊全者,值
日人員於建造執照申請書內加蓋「書圖.證件齊全」章後即完成
收件掛號手續,移送建照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照科)登記桌人員
登記,再送由股長分配案件,交承辦人簽收審查。
|
三、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收件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勘查現場、審核證件、圖說(包括
結構、消防等),符合規定者,應將證件依順序編號,並於圖說
上加蓋職名章後陳判。
(二)承辦人勘查現場時,得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到現場說明基地現況
及設計情形,如建築線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先會本局第二科查
明處理。
(三)承辦人應依照內政部訂頒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規定之有關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之主要項目及有關法令規定之項目逐項審查。
(四)經審查應改正之案件,得於規定期限內約定期限內約定設計人到
建照科櫃臺修改圖說、書件,所約時間應向櫃臺值日人員登記,
並將修改項目記載於審查表(含改圖記錄),併建造執照申請案
陳核。
(五)應改正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無法修改完竣者,應將不合之處詳
為列舉陳核後,以書面檢附審查表一次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令其
改正。
(六)起造人或設計人接獲通知改正書函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全部改正
完竣,再檢送新填寫之申請書、審查表及經審查註記應改正之圖
說與修正完妥之書表圖說,向建照科櫃臺人員掛號申請複審。
|
四、核發作業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向建照科領
回申請書影本及圖說,繕製左列文件圖說繳回後,憑以核發建造執照
。
(一)副本三份:(特殊管制地區另作副本一份)。
1.供作施工管理卡用:應包括施工管理卡卷夾、建照申請書(或
影本)並註明列管事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影本、建築線指示
(定)圖副本各一份及完整之設計圖說。
2.發給起造人用:應包括建築執照卷夾、建照申請書(或影本)
並註明列管事項及完整之設計圖說。
3.供本局核發建造執照之檔案:核准之申請書影本一份。
(二)打字(黑字)填寫之申請書一份。
(三)改正後清繕之正圖一份。
(四)重測前、後之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各一份。
|
五、設計建築師簽證及抽查作業程序:建造執照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部
分,得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期間或領得建造執照開工後十五日內由
建管處依左列方式抽查: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主管科長抽查。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處長抽查。
(三)已申報開工之建造執照由施工管理科每週列表陳報處長抽查複核
。
|
六、建造執照核發後,經抽查發現證件圖說遺漏、錯誤或違反法令者,應
以書面通知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補正或辦理變更設計
,並依法處理。
|
七、承辦人審核圖樣如發現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之項目不實者,除通知
改正外,設計人應依有關法令移付懲戒。
|
八、為配合建管處電腦查詢及改圖作業,起造人或設計人應配合有關規定
辦理,上開電腦查詢及改圖作業及管制方式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