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臺北市建築
    管理規則第三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備具左列有效之書表、證件、
    圖說,並按順序排列。
  (一)申請書二份(如屬變更設計案,應另附原核准申請書影本與建造
        執照正本)。
  (二)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必須由設計人親筆簽名及蓋章)。
  (三)審查表三份((1)核准(退)(2)退回起造人或設計人(建築
        師)(3) 研考列管),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另附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審查表三份(如附件)。
  (四)現地彩色照片(申請開發山坡地案件及建築基地內或四周有現有
        巷道者,應檢附)。
  (五)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六)共同壁協議書(如無共同壁者免附)。
  (七)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2.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約書(以地目:田或旱等為限,如
          農業區內申請案應另附自耕農、半自耕農或佃農證明)。
        3.地籍圖謄本(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4.土地登記簿謄本(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八)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未申請拆除者免附):
        1.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2.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九)建築物指示(定)圖(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八個月)。
  (十)地質鑽探報告(四層以下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免附)。
  (十一)符合建築繪圖準則之完整設計圖說。其中位置圖需詳註街路名
          。
  (十二)依規定應檢附之結構計算書。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必須檢附之證件。

二、申請建造執照之受理收件程序:
  (一)建造執照申請案件送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建築
        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後即由服務中心值日人員,依本要點
        一規定查閱書表、證件、圖說是否齊全。
  (二)如書表、證件及圖說未檢附齊全者,由值日人員,一次詳列欠缺
        項目,並加蓋「書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章後退回申請人。
  (三)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之各項書表、證件及圖說如已檢附齊全者,值
        日人員於建造執照申請書內加蓋「書圖.證件齊全」章後即完成
        收件掛號手續,移送建照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照科)登記桌人員
        登記,再送由股長分配案件,交承辦人簽收審查。

三、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收件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勘查現場、審核證件、圖說(包括
        結構、消防等),符合規定者,應將證件依順序編號,並於圖說
        上加蓋職名章後陳判。
  (二)承辦人勘查現場時,得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到現場說明基地現況
        及設計情形,如建築線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先會本局第二科查
        明處理。
  (三)承辦人應依照內政部訂頒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規定之有關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之主要項目及有關法令規定之項目逐項審查。
  (四)經審查應改正之案件,得於規定期限內約定期限內約定設計人到
        建照科櫃臺修改圖說、書件,所約時間應向櫃臺值日人員登記,
        並將修改項目記載於審查表(含改圖記錄),併建造執照申請案
        陳核。
  (五)應改正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無法修改完竣者,應將不合之處詳
        為列舉陳核後,以書面檢附審查表一次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令其
        改正。
  (六)起造人或設計人接獲通知改正書函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全部改正
        完竣,再檢送新填寫之申請書、審查表及經審查註記應改正之圖
        說與修正完妥之書表圖說,向建照科櫃臺人員掛號申請複審。

四、核發作業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向建照科領
    回申請書影本及圖說,繕製左列文件圖說繳回後,憑以核發建造執照
    。
  (一)副本三份:(特殊管制地區另作副本一份)。
        1.供作施工管理卡用:應包括施工管理卡卷夾、建照申請書(或
          影本)並註明列管事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影本、建築線指示
          (定)圖副本各一份及完整之設計圖說。
        2.發給起造人用:應包括建築執照卷夾、建照申請書(或影本)
          並註明列管事項及完整之設計圖說。
        3.供本局核發建造執照之檔案:核准之申請書影本一份。
  (二)打字(黑字)填寫之申請書一份。
  (三)改正後清繕之正圖一份。
  (四)重測前、後之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各一份。

五、設計建築師簽證及抽查作業程序:建造執照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部
    分,得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期間或領得建造執照開工後十五日內由
    建管處依左列方式抽查: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主管科長抽查。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處長抽查。
  (三)已申報開工之建造執照由施工管理科每週列表陳報處長抽查複核
        。

六、建造執照核發後,經抽查發現證件圖說遺漏、錯誤或違反法令者,應
    以書面通知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補正或辦理變更設計
    ,並依法處理。

七、承辦人審核圖樣如發現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之項目不實者,除通知
    改正外,設計人應依有關法令移付懲戒。

八、為配合建管處電腦查詢及改圖作業,起造人或設計人應配合有關規定
    辦理,上開電腦查詢及改圖作業及管制方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