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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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綠化,以增進市容觀瞻,特
    訂定本要點。

二、臺北市之建築基地均應適用本要點,且依左列三類建築基地分別適用
    其綠化規定:
    第一類: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應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
    第二類:(一)以一個街廓為單元申請之建築基地。
            (二)基地面積在住宅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商業區
                  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工業區為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
                  建築基地。
    第三類:其他之建築基地。

三、第一類建築基地之綠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設置人行步道者,其面臨道路之步行專
        用道上應栽植喬木作為行道樹,依樹冠大小,行距定為四公尺至
        至八公尺,樹幹距地面二公尺以下,不得有分枝,植栽穴不得小
        於一.五平方公尺,鋪面之材料應配合相鄰道路力求調和。其餘
        步道得與建築物材料、色澤相配合,但不得鋪設柏油路面。
  (三)汽車車道與綠化空地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二者應
        分別設置出入口。
  (四)開放空間標示牌,應設置於出入口明顯處所,其上並註明開放空
        間範圍圖等圖面,文字;其使用材料及規格如附圖一。
  (五)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內一切設施,應由建築物之所有人或使
        用人負責維護管理,如該建築物設有管理員或管理委員會者,應
        責其負責。
  (六)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內不得設置營利設施。
    第二類建築基地之綠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以集中留設為原則,綠覆率應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
  (二)汽車車道與綠化空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二者應分
        別設置出入口。
  (三)法定空地設置圍牆、大門者,應申請雜項執照,圍牆透空部分應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應沿執廊設置花臺。
    第三類建築基地綠化,其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建築物臨接道路部分之陽臺,應於內緣或外緣設計花臺,於陽臺外綠
    設置不超出五十公分花臺者,該花臺除不得突出建築線外,花臺面積
    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

五、建築物側面或背面之陽臺面向永久性空地者,應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陽臺距地界線或基地內他棟建築物外牆有六公尺以上空間者,得比照
    前點規定辦理。

六、窗戶開口外緣得設置不超出五十公分之花臺。

七、花臺高度應為六十公分以上,陽臺之花臺不得小於陽臺正面長度或周
    圍長度之三分之一。如附圖二。

八、建築物可選擇於屋頂設置花圃或女兒牆設置花臺,二項擇一設置。屋
    頂花圃面積應占屋頂平臺四分之一以上,女兒牆應於內側設置五十公
    分以上寬之花臺,花臺高度至少一公尺,並不得超出女兒牆高度。總
    長度應達建築物四週女兒牆全長四分之一。如附圖三。

九、屋頂突出物之牆面應植蔓藤植物或設置花臺綠化。

十、屋頂層各戶應於屋頂突出物角落或女兒牆設置給水栓,供屋頂綠化使
    用。屋頂水錶應採立式錶位。屋頂層之給、排水管應沿各戶界線或女
    兒牆側設置。

十一、本要點所稱「綠覆面」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
      面積;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之計
      算基準如左:
    (一)喬大採用栽植時米高徑之計算法。如附表一。
    (二)灌木以實際面積加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之,核發使用執照前至少其
          被覆面積應植栽四分之三以上,以照片上枝葉面積計算之。
    (四)蔓性植物以芺廊、柵籬或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實際被
          覆面積計算,以花廊支柱數為蔓性植物株數,綠覆面以花廊面
          積計算。
    (五)停車場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
          算,但核發使用執照時,植草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六)觀賞性水池或溪水不論有無水生植物均以其面積三分之一折算
          為綠覆面。
    (七)建築物之陽臺及花臺綠化者;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全部計算,
          屋頂花圃之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三分之一計算。
    (八)在喬木下或草地上得興建門牆、步道、清潔箱、休息設施、飾
          景設施、照明設施、兒童遊樂設施、運動設施等無頂蓋構造物
          ,但占有綠覆面時,應扣除計算。

十二、空地綠化得採用之植物種類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十三、綠覆面積內應栽植之喬木、灌木及地被植物之比率如附表四。

十四、植物生長之最小覆土厚度規定如左:
    (一)喬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上(不足時綠覆面積依四分之三核算,
          但最小覆土厚度於一百二十公分)。
    (二)灌木:六十公分以上。
    (三)草花:草皮:三十公分以上。
      植物在混凝土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栽植穴及排水設施、防水設施,如
      栽植穴四周為封閉式,應列入勘驗項目。

十五、本要點規定之各項綠化設施設計規劃,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由本府工
      務局建築管理處一併審核,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案件,得會同
      有關單位審查,特殊案件並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十六、設計圖說應包括左列圖表:
    (一)綠化基地現況、面積及相關位置圖。
    (二)設計配置圖或必要之立面圖:須能表達綠化面積與周圍建築及
          道路關係,以便於計算綠覆面積審查設計品質為原則。
    (三)植栽計畫表:應載明各種植物之規格、數量、根球大小、基肥
          量,及保護架等。
    (四)綠覆率計算表:應載明植物種類規格、數量、單位綠覆面積,
          總綠覆面積及綠覆率。

十七、本要點規定應設置之各項綠化設施,應於建築物竣工植栽完成經勘
      驗合格始得核發使用執照,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另送竣工圖及現況
      照片以憑勘驗,照片拍攝角度及張數以能表示出綠化成果為準。

十八、依本要點綠化之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時予以登記列管,並於領得
      執照日起六十日內,實施複查,其植栽有枯死或變更使用者,應通
      知起造人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復植或復原使用。建管處每年應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檢查結果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建築法
      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