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照申請案於陽臺外緣裝設獨立裝飾性質之柱、版審核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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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柱、版裝飾物不得於地面層設置。(按於地面層設置即歸屬為門
    廊)。
二、二層以上每處陽臺設置之裝飾性版、柱不得超過二處,且版狀之製飾
    物應設置於陽臺之兩側。
三、裝飾性版、柱之長度(即正面寬度)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
    過陽臺長度八分之一。但第二層以上之陽臺內側有結構柱而於陽臺外
    緣設置與柱同寬之美術版,僅計入處數檢討,而不檢討佔陽臺長度之
    比例。
四、於結構計算書及結構平面圖上,裝飾性版、柱不得具備結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