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立柱、版裝飾物不得於地面層設置。(按於地面層設置即歸屬為門 廊)。 二、二層以上每處陽臺設置之裝飾性版、柱不得超過二處,且版狀之製飾 物應設置於陽臺之兩側。 三、裝飾性版、柱之長度(即正面寬度)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 過陽臺長度八分之一。但第二層以上之陽臺內側有結構柱而於陽臺外 緣設置與柱同寬之美術版,僅計入處數檢討,而不檢討佔陽臺長度之 比例。 四、於結構計算書及結構平面圖上,裝飾性版、柱不得具備結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