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維護
    生態平衡、保護人民權益,期使處理違反森林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
    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
    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如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森林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如附件)

四、本統一處理裁罰基準表內所稱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以上,係指同
    一違規主體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

五、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
    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