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內雙溪自然中心場域申請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自然中心開放範圍共分為下列 2區:
  (一)教學中心(含益康花園、樹屋景觀臺、太陽能光電示範教學區及
        研習教室(約50人)等)。
  (二)藥用植物園(含12生肖植栽區及人體藥草園區等)。

二、申請使用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至下午 4:00。
  (二)週六及週日為本處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時間,原則不開放申請。

三、預約申請規則:
  (一)自然中心申請使用為分區預約制,現場不開放登記(申請)使用
        ,預約活動人數需達20人以上,且應於申請使用日前 2個月起至
        前 2週止提出申請,並以信函(公文)、申請書、聯絡人身分證
        正反面影印本及執行計畫(內容應符合內雙溪自然中心經營目標
        )預約申請。
  (二)預約之場地如遇本處舉辦市政宣導、志工導覽、環境整理、本處
        辦理環境教育課程或其他活動使用,本處得通知申請人調整借用
        區域或日期(屆時以公告為準),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為使場域活化使用,申請人因故臨時取消活動時,應於原申請使
        用日 7天前,以電話通知本處註銷活動,以利安排其他候補申請
        者使用。未事先通知取消活動者,本處得暫停該單位 3個月內之
        使用申請。
  (四)為避免影響其他民眾權利與資源浪費,報到人數須達原申請人數
        75%,如申請人數無法達到,請主動與本處聯繫,以利重新安排
        使用時間。
  (五)申請使用日如遇颱風、土石流等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本處自然中心將停止開放,該次活動之申請視同無效,並可接受
        延期申請,但以 1次為限。

四、注意事項:
  (一)請遵照核准使用日期、時間,向現場管理人員辦理進場報到程序
        ,切勿提前或延後入場,以免影響場序。
  (二)聯絡人須聽取現場管理人員解說有關本處自然中心使用之安全注
        意事項。
  (三)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
  (四)租用場地內之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申請單位須負修復
        之責,修復費用依本處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申請單位
        支付之,若無法修復時,則須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
  (五)如遇氣候、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本處自然中心須緊急關閉
        暫停使用時,應遵守現場管理人員之通知,迅速離場。
  (六)申請人及聯絡人應於活動全程負責團體成員安全維護工作。
  (七)活動結束時,應自行清理所使用區域之環境,本處自然中心不提
        供廢棄物處理,活動所有廢棄物請自備垃圾袋處理攜帶離場。
  (八)離場前,應由聯絡人通知現場管理人員檢視其使用範圍,並經現
        場管理人員同意後離場。
  (九)使用區應在指定範圍內活動,遵守現場管理人員之指示,不影響
        其他人員作息。
  (十)本處自然中心因屬山坡地地形場所,不開放車輛入內停放,車輛
        請依規定停放整齊。
  (十一)為珍惜水資源及節能減碳,響應紙杯減量,請自備環保杯並節
          約用水。
  (十二)本處自然中心行政中立,謝絕競(輔)選活動。
  (十三)本處自然中心禁止採折花木或破壞樹木、標示及解說牌等設施
          。
  (十四)本處自然中心嚴禁炭火(含裸地燒烤、營火、窯燒、烤肉…等
          ),並且嚴禁燃放煙火、爆竹等危險物品。
  (十五)本處自然中心嚴禁飲酒、喧嘩、吸食毒品,以及聚眾滋事等一
          切違法之行為。
  (十六)本處自然中心禁止攜帶寵(動)物入場。
  (十七)申請本處自然中心如有違反者,經現場管理人員制止不聽從,
          得取消場區使用資格,並勒令離場。

五、聯絡資訊:
  (一)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地址:11086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號 3樓
        電話(TEL):02-2759-3001轉3313
        傳真(FAX):02-2759-2667
  (二)現場:內雙溪自然中心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三段 150巷27號

六、備註:
  (一)本處於營運範圍及運作期間內,將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方式
        蒐集、處理及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您可以按相關規定聲請就
        您的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
        蒐集處理及利用與刪除。
  (二)有關本處自然中心使用須知,本處將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並於
        場區及本處網頁公布之。
  (三)本使用須知自奉准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