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者,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內男女廁所、浴室、更衣
  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執行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必
  要時,執行機關得要求增加執行次數。
  偵測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前項書面紀錄格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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