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二、目的:灌輸交通法令激勵駕駛道德,提振守法精神,促進交通安全。
三、召集原因及對象:
(一)定期講習:
    1.本市汽車駕駛人於一的內有違規肇事紀錄一次以上,或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記點者。
    2.遇有道路交通法令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時,得對
      汽車駕駛人實施講習。
(二)臨時講習:
    1.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後發照前
      得予實施。
    2.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如有重大違規情事或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予
      實施。
    3.慢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各
      款規定之一者,得視實際情形實施。
    4.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視
      實際情形實施。
    5.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執業前,得予實施。
四、辦理講習機構:
(一)定期講習: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邀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監
      理處、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臨時編組辦理。詳如附件一之(二)
      。
(二)臨時講習:除考照發照前之講習由臺北市監理處辦理外,餘均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五、實施要點:
(一)講習時間:
    1.定期講習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2.臨時講習以一至二小時為原則。
(二)講習次數:
    3.定期講習:每月實施二十天為原則,得視實際情形增加。
    4.臨時講習得視實際情形定之。
(三)講習次數:
      借用臺北市監理處禮堂或指定適當場所辦理。
(四)講習方式:
    1.定期講習:採集體方式,每月講習對象以當月違規肇事者為原則,
      其他原因者另行分期辦理。
    2.臨時講習:採集體或個別方式辦理。
(五)定期講習,依臺北市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定期講習作業注意事
      項實施。如附件二之(二)。
(六)講習內容:
    1.定期講習: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車禍預防及
      肇事處理與交通安全重要措施或車輛保養及故障排除。
    2.監時講習:交通法令、交通安全圖片或放映有關交通安全影片。
六、講習經費:
(一)定期講習: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有不敷時逕
      向交通部申請補助。
(二)臨時講習: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監理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