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衛生與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辦 法。
公娼管理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公娼,係指經登記許可從事性交易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 登記許可而從事性交易者,所稱公娼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公娼接客之場 所。
管理公娼應依左列步驟策畫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肅清暗娼。 二、登記管理。 三、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