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衛生與社會安寧,特訂定本辦
  法。

  公娼管理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公娼,係指經登記許可從事性交易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
  登記許可而從事性交易者,所稱公娼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公娼接客之場
  所。

  管理公娼應依左列步驟策畫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肅清暗娼。
  二、登記管理。
  三、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