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娼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在戶外拉客。
  二、不得接待學生或未成年遊客。
  三、懷孕或分娩二個月內者,不得接客。
  四、患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不得接客並應速即治療。
  五、許可證及健康檢查紀錄表應隨身攜帶備遊客索閱,未經定期檢查,
      不得執業。
  六、不得向遊客索取定價以外費用。
  七、定期停業於復業前應經健康檢查,始准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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