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娼轉戶執業者,應先向該管警察分局登記,報本府警察局核備,轉入
  他分局者,向原轄分局申請遷出,其有關資料由原轄分局檢送新遷入分
  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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