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公娼戶供給膳宿者,其接客費得按公娼七成,公娼戶三成之比例分配
  之,無供膳宿者,從其約定,但公娼所得不得少於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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