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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凡公娼戶供給膳宿者,其接客費得按公娼七成,公娼戶三成之比例分配 之,無供膳宿者,從其約定,但公娼所得不得少於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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