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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患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由警察機關囑託扣留 許可證停止執業,並強制治療,非經本府性病防治主管機關證明恢復健 康發還許可證者,不得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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