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對於已從良、被收容或救助之公娼,本市婦女教養機構、社會服務機構
  ,婦女會及職業介紹機構,應協助習藝成熟者就業介紹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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