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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娼,係指經登記許可從事性交易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 登記許可而從事性交易者,所稱公娼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公娼接客之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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