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局
  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勞工教育、文康休閒活動之推廣,輔導企業與民間團
      體辦理勞工教育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教學計畫之擬訂、課程編排與實施,提供勞工教育資
      訊及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研究、文書、印信、財管、出納、庶務、檔案、採購
      、場地、學員宿房之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等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事人管理事項。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主位。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人員
  五、人事管理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為謀求業務發展,得聘請與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顧問,至多
  以五人為限。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