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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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八)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四人。
(九)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選(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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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就業歧視行為之認定或消除歧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設籍本市求職人或受僱於本市各公司、廠、行號等事業單位
員工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調解事項。
(三)關於公平就業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訂定公
平就業政策。
(五)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六)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喚起社會大眾重視並提供相關單
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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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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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勞動局副局長兼任;置幹事
四人至六人,均由勞動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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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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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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