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
    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備勞
    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幕僚作業;幹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業務,由勞動局指派現職人員
    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