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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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特設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
    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重運處)。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二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及重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重運處
    就相關單位、學者及專家簽請主任委員聘(派)兼之:
  (一)本市就業服務處代表一人。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代表一至三人。
  (三)實際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庇護工場、就業服務機構、身心
        障礙者團體等代表七人。
  (四)社會、社工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等相關學者、專家一至三人。
  (五)具醫療、法律、財務或人力資源發展等相關專業人士一至三人。
    前項第三款所指實際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庇護工場、就業服務
    機構、身心障礙者團體為章程明定且實際從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
    本市立案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身心障礙
    者就業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內部專任人員,經所屬機關(
    構)推薦予重運處。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局以外委員期滿得續
    聘(派)一任,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局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政策推動、計畫制定、服務措施之諮
        詢。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之跨機關、跨專業之諮詢與指導。
  (三)其他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議題之諮詢與改善建議。

五、本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依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學者及專家之個人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列席。
    本會委員應就第四點所定事項進行諮詢,不應針對個案進行討論及審
    查。如諮詢案件遇與其委員或所屬機構、團體有關之議案,應依利益
    迴避原則主動迴避。
    本會委員如有提案,應填具提案單於會議前十日向重運處提出,逾期
    即依序排入下次會議討論。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重運處業務科之科長兼任,置秘書及幹事若
    干人,均由重運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所需費用,由重運處相關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