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審查職務再設計之
    申請案件,特設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臺北市身心障礙
    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任務性編制,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於審查前成立,並於完成
    審查事宜後解散。

三、本會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之,綜理審
    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
    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由本處職務再設計督導團成員、中央主管
    機關之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成員及其他本處派(聘)之專家學者
    或相關專業人員(含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擔任。委員中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惟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申請單位時,該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與審查各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七、本處委託之專案單位應親至會場進行評估報告之說明,審查委員應就
    報告內容與受審查案件評估建議的適當性、安全性以及價格合理性等
    事項予以審議,並依「輔具之可攜性或特殊性」、「身心障礙者的薪
    資收入」、「所需輔具與工作內容的相關性」等原則,考量補助與否
    及比例。

八、本會委員及參與審查之人員,對於審查過程之討論內容及核定前之決
    議應予保密。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差旅費;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處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