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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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
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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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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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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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幹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業務,由勞動局指
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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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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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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