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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勞工或申領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逾第六條所定期限。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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