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第三等級至第一等級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失能第五等級至第四等級者:新臺幣十萬元。
  四、因職業病致失能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五、勞工或申領權人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加發新臺幣五
      萬元。
  勞工如同時符合本市及設籍地之慰問金核發條件者,不論勞工或申領權
  人是否向勞工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勞動局應扣除設籍
  地規定之慰問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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