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臺北市
勞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臺北市
勞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市政府勞動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市政府勞動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由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年度罰鍰收入提撥百分之三十撥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由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年度罰鍰收入提撥百分之三十撥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
    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二、補助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
四、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
    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二、補助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
四、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製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製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
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
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