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助費用之使用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款專用,並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及經費報告
    表核銷。
二、補助費用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
    外,已設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勞動局
    同意。
四、勞動局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勞動局得隨時派員訪視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