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前條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動局提出申請:
一、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二、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五)其他配合第五條第二項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托兒津貼: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其他配合第五條第二項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配合第五條第二項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或第四目補助費用之雇主,應另檢附專業
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或人員資格證書影本及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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