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
  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特依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

  本辦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
      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公告指定期限內,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
  二、於公告指定時間內設籍本市。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不受設籍限制。
  三、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
      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
      大學、空中行專、空中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
  四、家庭年所得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

  前條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
  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

  本辦法補助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每名學生每學期
      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大專院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每名學生每學期
      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本補助每年定期公告辦理。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勞動局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
      職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
      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第四條第二款但書之情形,應另
      檢附居留證影本。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就學繳款單據影本。
  六、勞動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夫妻兩人同時符合申請資格者,應由一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助,
  如有重複領取,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並由勞動局公告之。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動局定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
  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