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公告指定期限內,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未滿六個月之勞工。
  二、於公告指定時間內設籍本市。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不受設籍限制。
  三、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
      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空中
      大學、空中行專、空中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及大專院校延畢學生)
      。
  四、家庭年所得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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