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本市各職業工會(以下簡稱
工會)會員入會資格及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業務之審核與監督,以健全
工會組織,保障勞工權益,並節約公帑,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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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以各工會及其所屬會員為查核監督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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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應隨時掌握各工會新進會員之明確動
態資料,並督促各工會按月填報新入會及新加保會員各冊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於次月十日前函送勞工局,俾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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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入會及新加保會員名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電話
。
(二)工作單位(雇主)名稱、職務、地址及電話。
(三)所屬工會。
(四)入會日期。
(五)加保情形(含投保單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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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工局對各工會會員之入會及加保資格得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查核,其
實施方式如左:
(一)新入會及新加保之會員,依各該工會所填報名冊,每月清(抽)
查一次。
(二)已入會及已加保之會員,依各該工會原報名每冊年辦理清(抽)
查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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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各工會會員資格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如未符合工會法及各該工會章程等相關規定者,應由勞工局函請
各該工會改善並撤銷其會員資格。
(二)工會及理事對會員入會資格如有不為函報或為虛偽不實之證明,
報告或陳述者,除依工會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外,其行為
涉及刑責者,由勞工局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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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各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各工會辦理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加保會員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
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應即函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
稱勞保局)依法處理,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函請勞保局按月檢送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各工會者負擔
保險費用名冊,其名冊應載明本方案四所列事項,經查核不符合
加保資格之會員,除依前款規定處理及暫停支付其勞保補助費外
,並請勞保局對該工會從嚴審核其所申報之加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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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會職員、會務人員如拒絕、規避或阻撓本方案之查核,勞工局局應
即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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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方案因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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