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由臺北市政府勞
  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辦理。
三、申請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設籍並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市核
    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
  (三)具工作能力與創業意願且新創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經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
    或本市其他公、民營銀行(以下簡稱其他公民營銀行)核准創業貸款
    者。
  (五)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之稅籍,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
    營業登記。
四、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六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創業貸款金
  額,按臺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五折,為每
  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最高金額如下:
  (一)第一年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第二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
  (三)第三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八十。
  (四)第四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
  (五)第五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六)第六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
    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
  貼補,超過前二項規定部分不予貼補。
五、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
  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且均應登記為共同負責人。
六、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
  款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不再貼補外,並應追繳已貼補之金額。
七、申請者應依臺北銀行或其他公民營銀行之創業貸款規定,取得貸款銀
  行同意創業貸款之授信核定通知書後,檢具申請表,並附下列證件申請
  之。
  (一)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創業計畫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八、前項創業計畫勞工局得設輔導審議小組協助之。
    前條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齊各該六個月內向貸款
  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及本人印章、身分證,申請核發利息貼補。
九、利息貼補期間,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起終止貼補
  。
  (一)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居住本市。
  (二)未親自經營或委託他人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行業。
  (三)營業或經營權全部或一部轉讓。
  (四)未經勞工局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
十、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或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