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諮詢管理會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
    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設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諮詢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
    工局)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勞工局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五)社會、社工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等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
  (六)具醫療、法律、財務或人力資源發展等相關專業人士一人至四人
        。
    前項第四款所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需為章程明定有促進
    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本市立案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
    練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內部專任人
    員,經所屬機關(構)推薦予勞工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本府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
    期滿得續聘(派)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三分之
    一為原則;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徵詢有關就業基金重大政策、法令意見及計畫。
  (二)徵詢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之跨機關、跨專業之協調。
  (三)徵詢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措施。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學者及專家之個人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列席。
    本會委員應就第三點所定事項進行諮詢,不應針對個案進行討論及審
    查。如諮詢案件遇與其委員或所屬機構、團體有關之議案,應依利益
    迴避原則主動迴避。
    本會委員如有提案,應填具提案單於會議前十日向勞工局提出,逾期
    即依序排入下次會議討論。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
    務;置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費用,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