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庇護性就業服務
為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
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由辦理單位提
供工作。辦理單位應具備完善的商機評估、市場競爭力,並能提出長
期經營策略與行銷計畫,以提昇庇護工場營運效益。
為簡化辦理單位作業,99年度庇護工場評鑑結果達優等、甲等之庇護
工場,可直接提送 2年計畫,補助金額依核定結果為準。
辦理 101年度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應依法取得庇護工場立案許可,
尚未取得者至遲應於 100年12月31日前取得許可,方同意補助。
另辦理單位可為具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
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職場見習,參加庇
護職場見習者,應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推介。
一、申請規範
(一)本類型方案須就「就業服務」及「經營管理」面向詳加規劃。
(二)每案庇護性就業者人數至少應為 6人,專業及營運人員人數依庇
護性就業者比例申請,每服務 6名庇護性就業者得申請 1名,另
每案得申請1名專案管理人。
(三)庇護工場可視本身之狀況及需求,選擇申請專業人員、營運人員
或專案管理人,惟應優先申請就業服務員,例:庇護性就業者 6
人,可申請 2名工作人員,庇護工場應優先申請就業服務員 1名
,另 1名則視需求,於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就業服務員、技術
輔導員、業務行銷員及專案管理人中擇一申請。
(四)庇護工場應做整體規劃,申請單一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
二、審查重點
(一)就業服務:
1.設定明確招募評估標準以篩選合適之人員、結合資源服務庇護
性就業者,並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
2.詳細的服務流程,並規劃評量機制以檢視服務成效。
3.訂定輔導機制並能提供就業適應支持及輔導。
(二)經營管理:
1.長期之營運規劃並訂出自負盈虧之期程。
2.針對市場研擬行銷策略。
3.權責清楚之職工管理規則,並有合理適切之職場工作分析、工
作時間規劃。
4.提出薪資發放制度及薪資計算方式。
5.以永續經營角度研擬財務管理,提供相關報表如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財產清冊等,若為延續案,須附最近兩年之營運報表
(含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檢視經營現況並提出改善策略。
6.制定盈餘使用制度。
(三)近 1年度參與本局舉辦之相關就業活動情形。
(四)100 年度庇護性就業人數與缺額情形。
三、補助項目及限額
詳如表1。
四、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應於方案核定後 3個月內,依核定之庇護性就業人數進用,若離
職,應於 2個月內遞補,逾期未補齊者,依比例繳回人事費補助
。
(二)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並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前將相關財務(格式
如附件)及就業服務資料函送本局備查。
(三)庇護性就業者能力提升後,辦理單位得依其意願轉介適當之就業
服務單位協助進入一般性就業職場。
(四)每次個別諮商應製成紀錄。
(五)獲得補助之單位終止營業, 2年內不得申請補助。
(六)應配合參與本局舉辦之相關就業活動,參與情形作為下年度補助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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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職前準備與就業適應
因未就業及已就業者之需求不同,分為「職前準備」與「就業適應」
兩類。
因應已具基礎技能和工作態度但仍未就業者,辦理單位規劃「職前準
備」方案,以促進其順利轉銜就業,本類型非為職業技能訓練。
因應已就業但仍有多元需求者,辦理單位規劃「就業適應」方案,強
化其工作品質及持續性。
一、申請規範
(一)辦理職前準備、就業適應,提供服務期間為 1年,且全年服務量
25人以上,得申請1名就業服務員;未達1年或前揭服務量者,則
申請受益人員輔導及追蹤費。
(二)辦理就業適應之就業服務員,應為每位受益人員辦理至少每月 1
次工作現場輔導。
(三)辦理職前準備之就業服務員,應為每位受益人員辦理至少每月 1
次當面現場輔導記錄,並應於課程或計畫結束後,轉介至少70%
受益人員至各就業服務機構。
(四)前項所述 2種就業服務員皆應視需求提供其他服務策略(方式)
,如:定向行動訓練、個別輔導諮商、成長團體、專題講座、職
業探索課程、參觀課程、經驗分享座談會、就業轉銜、家庭支持
、資源連結、轉介等,如有開辦成長團體,亦應擔任團體協同領
導者。擔任團體協同領導者時,於夜間、假日辦理團體且未申請
加班費用時,方得申請團體協同領導者費用。
二、審查重點
(一)服務之需求性及有效性。
(二)方案目標、預期效益與就業促進有直接相關性,服務內容、成效
評估指標及方式具體明確。辦理職前準備者,能有效提昇未來就
業之準備度及轉介成效;辦理穩定就業者,能有效解決問題並加
強穩定狀態。
(三)視需要訂定個別服務計畫。
(四)課程、講座等內容規劃具體;辦理團體者應明確提出團體目標及
各單元主題。
(五)服務流程:包含篩選標準、服務內容、受益人員前、後測評估指
標與方式、資源連結、轉介、結案標準及服務追蹤等。
三、補助項目及限額
詳如表 2。
四、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就業服務員前 3個月輔導之案量(不含單獨參加團體、講座之受
益人員),應達全年總服務量70%,第 6個月起達 100%。
未達標準者,經限期改善, 6月30日前未能改善完成者,則下半
年不予撥款。
(二)就業服務員下半年須維持至少80%之案量(不含單獨參加團體、
講座之受益人員)。若未達80%之案量,則依未達之人數,依比
例繳回人事費,惟未達之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方式為課程或團體時,應達 8人始得開辦,惟定向行動訓練
不受此限。
(四)方案結束時,應辦理意見調查。每次個別諮商、團體、講座及現
場輔導應製成紀錄。
(五)服務結束後 3個月,應辦理服務追蹤,並將結果函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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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居家就業服務
對於因行動限制、障礙程度等因素無法外出就業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提供適性之居家就業服務。
本類型方案可依服務對象,再分以下 2類型:
(一)對無法自行搭乘一般交通工具,或外出有困難之身心障礙者,提
供居家SOHO接案等之就業機會。
(二)所提供之就業職種,其無須特定場所或可在家接案工作。
一、申請規範
服務對象應為中度以上具有工作潛能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在其不易進
入一般性、支持性及庇護性的工作環境之下,經由他人協助並可於家
中工作者。
二、審查重點
(一)明確的篩選評估標準。
(二)訂定適切之服務計畫,以提升其工作能力。
(三)每次個別諮商應製成紀錄。
(四)開發客源及工作分派流程。
(五)業務行銷策略。
(六)如為延續案,須提經營現況報告及改善策略。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
詳如表 3。
四、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每案居家就業者至少應為 6人。
(二)同一時段服務人數須於方案核定後 3個月內達成;第 4個月起每
月未達核定進用人數,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則依比例繳回人
事費補助。
(三)於每年4、7、10月及次年1月底前函報前1季收支明細及居家就業
者所得清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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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
除前述 3項類型之外,為鼓勵發展多元的就業服務模式,創造就業機
會,對於具有創新性、實驗性的就業服務方案,皆可提出申請。例如
:創新性的就業模式,能提出明確的具體的就業服務及經營策略,並
朝向自負盈虧的社會企業,包含庇護工場轉型等。
一、申請規範
(一)本類型方案依實際需求申請經費,其審查重點、補助項目及額度
,皆依實際申請內容審查之。若申請之補助項目與前述 3項類型
相同時,則申請補助額度上限亦同。
(二)具體明確規劃盈餘使用分配內容。
(三)本類型方案於行政初審時,經本局評估實為前述 3項類型方案,
本局應將申請方案回歸至前述 3項類型方案審查。
二、審查重點
(一)每案補助專職人員與受益人員的比例,應維持 6以上。
(二)補助方案執行地點的身心障礙員工比例至少為60%。
(三)針對市場擬定行銷策略及方法。
(四)預估或實際發生的營運收入需佔整年度所有收入之50%以上(即
整年度所有政府補助款佔50%以下)。
(五)3-5年的營運規劃,並訂出自負盈虧期程。
(六)30-50%之盈餘,應維持不得分配,並用於本案原設定解決之社
會問題。
三、執行應注意事項
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並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前將相關財務(格式如附
件)資料函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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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專案管理人及其餘注意事項
申請庇護性就業服務類型之外的方案,每單位亦得申請補助專案管理
人人事費用。申請方式是以方案受益人數及執行期間,申請1000元/
人/月之專案管理人員人事費費用(得支付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至多申請12個月。每月最高補助額度分別依學經歷不同:符合 250
薪點之資格,每月以 30000元為限;符合 280薪點之資格,每月以33
000 元為限。
核准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各類型方案補助之專業及營運人員、專
職人員工作內容應明確且專責專用。若為庇護就業服務類型方案的專
業及營運人員,則可於同一庇護工場內兼職或單位自籌其餘經費,惟
仍不得重複請領內政部教養機構服務費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如有
其他政府方案補助時,應作經費分攤表,以便整體呈現經費運用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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