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本法)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
            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二)乙類:非屬甲類者。

四、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
    故意違反者,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
    ,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因
    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累計違反次數、應受責難程度、所
    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
    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