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本法)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
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
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二)乙類:非屬甲類者。
|
四、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
故意違反者,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
,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因
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累計違反次數、應受責難程度、所
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
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