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參酌行政罰
法之法理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
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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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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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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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為人違反本法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故意
違反者,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
不得逾本法之法定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如因
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或求職者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
、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等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
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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