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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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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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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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為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
之,而出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
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最高罰鍰
金額。行為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
、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
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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