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四、行為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
    之,而出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
    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最高罰鍰
    金額。行為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
    、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
    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