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檢查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
    )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
    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請參閱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勞動檢查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
    故意違反者,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
    ,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因
    違反法規之情節、累計違反次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
    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
    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