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場地服務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貫徹勞工政策
    ,增進勞工福利,提供勞工食、住、育、樂等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服務對象為國內各事業單位、產職業勞工團體、個人持有會
    員證或勞工證明者及其眷屬。

三、本中心服務項目如左:
  (一)膳食服務:代辦勞工膳食服務。
  (二)住宿服務:提供房舍供勞工及其眷屬住宿。
  (三)勞工教育及文康活動服務:規劃及執行勞工教育訓練、文康活動
        等事項。
  (四)場地服務:提供會議室、教室、文康室,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研
        習、開會及文康活動之用。
  (五)諮詢服務:設諮詢專線,提供勞工諮詢及轉介服務。
  (六)其他服務:設服務臺,提供勞工一般性之服務。

四、本中心租用手續及管理事項如左:
  (一)住宿:個人住宿應先登記繳費,團體住宿應先以書面申請,經同
        意後,辦理租用手續,始得進住,其住宿須知另定之。
  (二)場地:場地之租用,須先以申請書敘明使用時間與事由,經同意
        後辦妥租用手續始得使用。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租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租用,所
        繳費用不予退還,租用人不得異議。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有營業行為者。
        4.有安全顧慮者。
        5.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6.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7.妨害公務者。
        8.蓄意破壞公物者。
        9.其他不法行為。
  (四)使用本中心場地應遵守本中心有關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修
        復。

五、本中心住宿、場地收費標準表,由本中心擬訂,層報臺北市政府核定
    之。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