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輔導推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落實本市各業單位勞工輔導
    制度,健全勞工身心平衡,增進勞資和諧,提高生產效率,促進事業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事業單位依左列標準設置勞工輔導員:
  (一)僱用勞工一百人以上五百人未滿者,至少置一人。
  (二)僱用勞工五百人以上一千人未滿者,至少置二人。
  (三)僱用勞工一千人以上三千人未滿者,至少置三人。
  (四)僱用勞工三千人以上五千人未滿者,至少置四人。
  (五)僱用勞工五千人以上者,至少置五人。
    僱用勞工三千人以上者,得設勞工輔導室,置主任一人,或由主管勞
    工事務相關部門指派資深勞工輔導員一人,負責策劃及督導有關勞工
    輔導事項。
    僱用勞工未滿一百人者,得視需要設置之。

三、勞工輔導員以曾在大專院校修習勞工關係、心理、輔導、社會、法律
    、教育等相關科系畢業或現職人員經專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之。

四、勞工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勞工輔導室主任:
        1.策劃及督導勞工輔導工作計畫。
        2.研訂管考勞工輔導工作進度。
        3.負責勞資關係之協調溝通。
        4.策劃及督導其他有關勞工輔導事項。
  (二)勞工輔導員:
        1.勞工輔導計畫之擬訂與推行。
        2.勞工工作與生活問題之諮商輔導。
        3.勞工生涯輔導與職業倫理之培養。
        4.勞資關係與人群關係之協調與溝通。
        5.勞工心理測驗及研究調查之實施與分析。
        6.勞工教育研習活動與勞工休閒活動之策劃與舉辦。
        7.其他有關勞工輔導及社會服務事項。

五、勞工輔導員應承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命辦理該事業單位勞工輔導工作。
    但隸屬該事業單位某一部門者,應受該部門主管之指揮。

六、勞工輔導員應置工作日誌,將勞工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詳加記載,以
    供參考研究,並遵守社會工作保密原則。

七、勞工輔導員辦理導工作,遇有困難時,應即向事業單位尋求協助,必
    要時得由事業單位轉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八、勞工輔導教育訓練由勞工局勞動學苑負責統籌規劃辦理,其辦理方式
    如左:
  (一)勞工輔導專業訓練,分認知班、進階班、成長班三個階段循序漸
        進辦理,各班次之授課時數均為十六個小時,課程內容由勞工局
        定之。
  (二)配合勞工輔導工作實務需求,辦理其他進修訓練或研習座談,採
        自行辦理、合作辦理或委託辦理等方式辦理之。
    勞工參加各班次之訓練課程從未缺席,經考評及格者,由勞工局發給
    結業證明書,成績優良者,得由勞工局頒發獎狀或致贈獎品,並函請
    各所屬事業單位作為獎勵或升遷之參考。

九、勞工輔導之相關教育訓練費用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市各事業單位應將勞工輔導員之基本資料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函
    報勞工局,以建立本市勞工輔導員連絡網。勞工輔導員有變動時,將
    異動情形隨時通知勞工局。

十一、辦理勞工輔導工作績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由勞工局予以表揚。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