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鼓勵本市事業單位、營繕工程之業主與主辦機關
    維護工作者安全,並建立本市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一
    般民眾瞭解及監督本市職場安全維護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死亡
        職業災害。
  (二)所稱事業單位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
        之機構,包括就自己所營事業之部分工作交付承攬而適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事業單位、向業主承攬工作
        再為部分轉包之原事業單位,或就所承攬之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
        包之事業單位,以及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攬人與向承
        攬人承攬部分工作之再承攬人。
  (三)所稱營繕工程包括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工程及
        土木工程,如下:
        1.所稱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依建築法第九條各款規
          定認定。
        2.所稱建築物修繕工程係指為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
          工程。
        3.所稱土木工程係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
            發電廠、飛機場等修建及拆除。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

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
    災害線上地圖系統(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其標示及公告資訊如下: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及照片。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
        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予標示地址。
  (三)發生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如為營繕工程,除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訊外,並得公開下列
        資訊:
        1.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2.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
        3.發生職業災害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四、勞動檢查處依前點標示及公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資訊時,其業主及事
    業單位如為自然人者,不公告其姓名。於標示及公告前點第二款及第
    六款第二目之地址及場所時,以該地址及場所係屬建築物新建工程、
    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確認屬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死亡職業災害後,再依第三點於
    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未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