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籍勞工查察業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實施外籍勞工查察業務
    ,以保障本國人工作權利及確保外籍勞工與雇主之合法權益,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本處查察案件類別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民眾針對涉違反就業服務法外勞事務相關規定所提
        之申訴或檢舉案。
  (二)入國訪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雇
        主聘僱或承接外籍勞工案件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訪視。
  (三)專案查察:配合相關單位或本處自行規劃之專案計畫辦理外籍勞
        工查察。
  (四)一般例行訪視:主動至外籍勞工工作地點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
        作之場所進行訪視。

三、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言詞陳情之案件,陳情人如未具姓名及聯絡方式(住址、電話
        或電子郵件地址),本處應告知陳情人將不予回覆查察結果及不
        提供該案辦理情形之查詢;如該案件未提供相關具體事證,本處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不予處理。
  (二)以書面陳情之案件,陳情人所提供之資料如未有明確之具體事證
        ,本處應請其補充相關資料,如未提供者,本處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不予處理。
  (三)針對同一事由,經本處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同一陳情
        人於 3個月內仍一再陳情且未提供其他新事證者,本處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處理。

四、本處外勞檢查員至現場實施外籍勞工查察業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檢查員應事先就查察案件現場性質進行風險評估,以維護自身安
        全為優先考量,具危險性之現場應以小組方式或邀請相關單位及
        員警協同進行現場查察。
  (二)至現場應主動出示識別證及本處外籍勞工查察業務提示單(附表
         1),並向雇主或其代理人、現場管理人員說明本次查察之目的
        及方式,且請其指派適當人員偕同查察。
  (三)查察時應據實填寫「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附表 2)」、「外國
        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附表 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
        表(附表 4)」或「外籍專業人員查察業務檢查表(附表 5)」
        ,如有必要時應進行攝影、錄音及製作談話紀錄等採證工作,並
        於完成時將初步檢查情形告知受檢人員,且請其檢視相關文件及
        紀錄後,簽名確認之。
  (四)查察結果如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本處應於現場出示改善通知單(
        附表 6)請受檢單位限期改善及回覆本處改善情形,並得視其回
        覆情形擇日實施複查。

五、本處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於 3日內派案,外勞檢查員應於派案後10
    日內前往實施查察;入國訪視應於雇主辦理入國通報後30日內派案,
    外勞檢查員應於派案後30日內前往訪視。
    受理案件應依公文期限如期辦理,不得延宕推諉,並於該案完成後依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回復陳情人辦理情形。

六、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案件,經本處查證屬實者,應移送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辦理裁罰作業。

七、本處受理案件,應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