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年公園愛心園地假日服務中心攤位管理輔導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管理輔導臺北市青年公園愛
    心園地假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攤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勞工局負責輔導原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登記販售愛券身心障礙市民(
    以下簡稱經營者)經營攤位,經營者並應接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
    路燈工程管理處青年公園管理所(以下簡稱青年公園管理所)之管理
    。

三、攤位應由經營者本人及報經勞工局核備之助手一人,親自經營,不得
    私自轉租、分租、頂讓或委由他人經營。營業時間應配戴勞工局核發
    之經營證;其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申請換發,未經勞工局核准換
    發者,不得繼續經營。

四、攤位之經營者,因故無法經營或自願放棄經營,應以書面報勞工局核
    辦及青年公園管理所備查。

五、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勞工局應收回其經營權:
  (一)違反青年公園管理所所訂本中心攤位管理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三)連續三週或一年內合計六週無故未營業者。

六、攤位經營者應簽署「切結書」送勞工局,遵守履行經營之義務。

七、本要點至原有經營者不再經營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