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洛陽停車場再造、跨堤及其週邊環境改善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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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洛陽停車場地區再造計畫,
    推動洛陽停車場地區跨堤及周邊環境改善,特設洛陽停車場地區再造
    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洛陽停車場地區再造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跨堤及其周邊環境改善推動事項之政策協調整合。
  (三)洛陽停車場再造民間參與及投資計畫之確認。
  (四)洛陽停車場周邊環境相關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
    任,襄助召集人綜理工作業務。委員由以下局處首長兼任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小組之行政幕僚作業由都市發展局指派專人擔任,各相關單位為協
    助本案順利推動,得由該單位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依推動各階段進度需要,得邀集本府相關局處及府外相關單位
    、相關公會代表、民間組織列席參與討論,及配合提供必要之行政與
    技術協助。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決議事項經簽報市府核定後,送本
    府有關單位負責執行。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