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萬華振興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SARS疫後,為振興萬華地區經濟
    繁榮,特設置萬華振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推動事項如下:
  (一)舉辦活動、促進買氣。
  (二)改善經營環境、提升服務形象。
  (三)塑造特色商圈。
  (四)老舊社區環境改善。
  (五)其他振興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
    長兼任;執行長由秘書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含專家學
    者、地方人士及本府部門代表,由主任委員聘(派)兼之。

四、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二週召開乙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並得視會議議題
    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與會說明。

六、本委員會會議議決事項由本府權責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所需費用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委員會議幕僚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員兼任之。